基本案情
◎员工与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自2020年4月18日至施工任务完成为止从事木工工作,每工作一天200元工资,每月15日发放工资。2020年5月8日15时左右,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2020年8月17日认定为工伤。2020年11月28日员工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2000元,终结工伤保险关系。2020年12月3日经鉴定员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十级,2020年12月18日确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为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7月30日。其后,员工提起诉讼,认为《工伤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平,协议约定赔偿款偏低,约定赔偿款不达法定赔偿的50%,应当认定为无效。
双方焦点
《工伤赔偿协议书》到底存在重大误解?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法院观点: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合同的行为◆
法院认为:员工在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时,已知晓自身的行为被认定为工伤,且已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赔偿协议书》是经三方协商达成一次性伤残赔付协议,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结果还有五天就作出前仍签订该《工伤赔偿协议书》,其本人对签订一次性赔付协议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和风险应该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从赔偿协议的内容看,既约定了赔偿金额,又写明了参照的法律法规,还列明了工伤赔偿包含的具体项目,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是知情的,故不能认定原告在订立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至于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公司已为员工支付全部医疗费23206.3元且按照协议约定已经履行赔偿款12000元给员工,且员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737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391元已由相关行政部门审核赔付给其本人。员工在本次工伤所获得的赔偿金,没有显著低于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院依法认定《工伤赔偿协议书》是本案当事人在充分协商,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合同的行为。员工申请伤残程度鉴定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不能推翻双方就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事实,故对员工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出处◆
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粤0705民初3675号
操作建议
如何写好一份《工伤赔偿协议》呢?
1、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要写《工伤赔偿协议》的通常情况是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险,而用人单位又希望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这时很容易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而达成协议。但要知道这种协议是可以通过有权机关重新确认其效力的,这样员工通过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协议提出质疑,最后赔偿协议成为一纸空文,用人单位的图谋如竹篮打水。因此,建议在签订协议时,双方都要允许对方将其真实意愿充分表达,而此基础上达成共识,这样才能保证《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
2、必须列清楚具体工伤伤情级别。
在上面案例中,员工因在获得具体工伤级别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在知道了是工伤十级后就后悔签少了,于是引发一系列争议,这一方面涉及员工诚信问题,而另一方也告诫我们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当搞清楚工伤级别是几级,并在协议中获得反映,这样才可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3、必须赔偿数额要与工伤保险赔偿数额基本相当。
在上面案例中,员工因赔得少了,所以提出诉讼,而法院判决认为员工在本次工伤所获得的赔偿金,没有显著低于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而驳回员工请求,因此,在协商赔偿数额时,不能将实际赔偿数降得太低,否则仍容易产生争议,建议在70%幅度内考虑。
4、赔偿项目必须写清楚。
工伤保险赔偿项目是比较多的,在上面案例中,除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项目,还包括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因此,双方在协商时,应当将赔偿内容包括那些一一写下来,否则容易引起争议。
5、尽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确认。
《工伤赔偿协议》本质上仅是一份民事合同,其效力会因争议而发生改变。其实要想让其产生法律效力,完全可将其交与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进行确认,这样就可保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避免以后再在此事上浪费时间、精力。
※樊启彪劳动法企顾律师注重劳动法律法规研究与实践,处理过大量劳动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劳动维权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等法律服务。欢迎关注,欢迎交流,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