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雷是公司员工,与公司其他员工发生争议,小雷觉得做下去没什么意思,当天发微信与组长说不干了,第二天就不到公司上班。公司对小雷做法很是不满,说劳动法不是规定劳动者离职要提前三十天吗?小雷就样走了是无效的,要他回来办离职手续才行。公司这一说法对不对呢?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并非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如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离职,仍会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果。但这样做并非没有法律后果。法律规定,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就要赔偿,比如用人单位重新招人产生费用,因订单延误所产生的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