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樊启彪律师受托担任梁某芳等5名员工代理其与被申请人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案纠纷案。
仲裁委认为:对梁某芳等5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事实予以采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梁某芳等5人支付工资的行为已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所拖欠的工资,被申请人应承担支付责任。
裁判结果: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培芳等5人的工资共计33130元。
案件来源:穗番劳人仲案[2022]8595-8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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