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启彪,男,系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1日至5月26日的工资5000元。二、要求被申人支付2021年3月13日至5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750元。
裁决内容
双方有争议事项及本委认定情况如下:
一、关于拖欠工资问题。
申请人主张:于2021年3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人事专员。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底薪4500元/月+提成(招聘每人500元)。申请人的上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30,每周休息一天。被申请人的主营业务是为夜场、酒吧招聘陪酒,申请人在职期间为被申请人招聘了3人,但不清楚此3人入职了什么地方。被申请人每月25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发放上月工资,2021年3月份是由经理郑某某发放的,2021年4是由张某某发放的,但2021年4月份,被申请人只发放了申请人2844元的工资,尚拖欠1500元。2021年5月26日,申请人以个人原因向被申请人辞职,最后工作至2021年5月26日。申请人离职后,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份的工资差额1500元,2021年5月1日至5月26日的工资3500元。申请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钉钉打卡定位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主张。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也未向本委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材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拖欠工资的数额、离职的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事实主张予以采信。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1日至5月26日未支付的工资5000元(1500元+3500元),本委予以支持。
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3日入职,该日应为用工之日。法律允许被申请人在2021年4月13日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在2021年4月13日前,尽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13日至4月12日的二倍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对此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被申请人直至申请人离职时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能举证证明由于申请人本人的原因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13日至5月2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2021年4月13日至5月26日的二倍工资的差额为6173.23元[(2844元+1500元)÷26天x16天+3500元]。由于申请人在本案中要求的二倍工资数额过高,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劳动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广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某某2021年4月1日至5月26日的工资5000元、2021年4月13日至5月2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6173.23元。
案例来源:穗番劳人仲案[2021]4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