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樊启彪律师受托担任谢某某代理人处理其与广州某首饰有限公司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纠纷案。
关于工资问题。仲裁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被申请人欠发申请人的工资,已侵害了申请人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对欠发的工资应予支付。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问题。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于2022年2月13日入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29日解除。申请人未与申请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
裁判结果: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125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13日至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两倍工资差额18064.51元。
案件来源:穗番劳人仲案(2022)8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