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樊启彪律师受托担任钟某、王某、谢某代理人处理其与某餐饮公司支付工资案纠纷案。
仲裁委认为:本案中,三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其工资, 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考勤表”、“离职证明”、“工资表”、“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可初步印证三申请人所主张的拖欠工资数额。本委对于三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拖欠其工资的事实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未向三申请人支付工资的行为已侵害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所拖欠的工资,被申请人应承担支付责任。因此,对三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对其合法合理的请求数额部分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三申请人工资共计32306.81元。
案件来源:穗番劳人仲案(2022)7019-7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