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发现邻居5天没晒衣服,84岁老人急了!》新闻热播,引起大众关注。
新闻中的独居老奶奶因家人出国没有人照顾,在家中突发状况,生命危在旦夕。
好在她有个好邻居聂爷爷,及时发现异常,最后将她送院治疗,得以逃过一劫。
新闻中聂爷爷热心助人,真是值得学习。
但林奶奶这一劫逃过去,那后面又怎么办呢?
这让我想起《民法典》规定的一个全新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就是说林奶奶作为一孤寡老人,为防止自己以后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在自己清醒时与聂爷爷或其他组织比如居委会等,签个书面协议,约定如自己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聂爷爷或居委会担任监护人,处理其相关事务。
这样林奶奶今后的生活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