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覃某某
申请人:梁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樊启彪,男,是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佩蕴,女,是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的工资共10000元(其中梁某6000元、覃某某4000元)。
裁决内容
申请人主张,其二人均于2020年1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电竞主播。被申请人没有与二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二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二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均为每月底薪3000元+营业额5%的提成,被申请人于每月月底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二申请人上月工资,被申请人发放工资时需要二申请人办理签收手续,但没有发放工资单给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股东吴某某于2021年3月5日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向二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仅支付了二申请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的部分工资,还拖欠二申请人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10000元(其中:梁某6000元、覃某某4000元)。
本委认为,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二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二申请人主张的拖欠工资事实予以采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被申请人未能及时足额支付二申请人工资的行为已侵害了二申请人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拖欠的工资,被申请人应承担支付责任。对于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劳动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支付二申请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的工资共10000元(其中:梁某6000元、覃某某4000元)。
案例来源:穗番劳人仲案[2021]4339-4340号
※樊启彪劳动法企顾律师(微信号:fanqibiaolushi,公众号:fanlu148)注重劳动法律法规研究与实践,处理过大量劳动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劳动维权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等法律服务。欢迎关注,欢迎交流,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