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樊启彪律师受托担任丘某娇代理人处理其与东莞某饮食有限公司、东莞某饮食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桥南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公司以丘某娇违反《员工手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本案事实进行了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认定天景公司、番禺分公司所主张的丘水娇一年期间内累计被书面警告三次,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进而判定其向丘水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2019)粤01民终3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