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咨询:员工是印刷厂员工。最近他所负责的印刷机坏了,要维修,因此他所在岗位变成无事干,公司于是让其负责收货和拉料,但员工认为我堂堂一名印刷机操作专业人员,怎可做些收货拉料的杂活?于是拒绝到岗。公司发出多次警告,要求其到新岗工作,员工仍然不听。最后公司在通知工会后,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服,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樊律解答:
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人社部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的案例14,对用人单位的合法调岗给出六个考虑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本案中,员工所负责的机器已坏,其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因此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在公司内对其工作作出新的安排,没有歧视性、侮辱性的情况,对员工来说新岗位是完全能胜任的。
因此公司的调岗是合理的。
在员工多次违反规章制度后,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通知工会后,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其解除行为合理合法。
樊律在此建议:
1、用人单位调岗时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以达双方一致;
2、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又确实需要调岗的,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相当保障,才能调岗,这样的调岗才可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