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学生好动,爱玩。学生在学校里面难免会磕磕碰碰,因这种磕碰而受伤的事件屡有发生。而学校对于学生的受伤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是否可以意外事件进行抗辩呢?广州樊启彪律师今日来聊一下校园意外伤害中的民事责任问题。
这里有一个案例:范某与徐州市鼓楼区某小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范某与唐某均是徐州市鼓楼区某小学学生,该事件发生时均8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1月23日上午第二节课课间,范某在教室跑动,唐某在与同班的付某聊天,唐某的脚伸在身体后边,范某冲绊在唐某脚上,跌倒,磕倒在门框上致使其牙齿掉落1颗,缺失1颗。
一审法院认为:学校是教育管理学生的责任方,事件发生在学校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教室跑动,绊倒在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脚上,致使发生本案事故。虽然学校提交相关的证据试图证明学校在事前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不能苛求范某的自控力、识别能力与成年人一致,如果学校在课间安排教师进行安全巡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有效制止,也许本案的事故就不会发生。毕竟学校面对的是未成年学生,不仅要进行口头教育,更要措施管理的落实。因此,应当认定徐州市鼓楼区某小学校预见不足、疏于管理。事件发生时安保人员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存在一定的过错,徐州市鼓楼区某小学对于范某没有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义务,致使范某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樊律普法:
一、校园伤害案到底认为是意外事件还是伤害事故?
意外事件严格来说是属于刑法上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而在民法,我国《民法典》并没有规定意外事件,而在《民法典》中第1199-1201年,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时学校的责任。;
因此,学校在学生伤害案中提出意外事件抗辩,基本无效。
二、那么学校在校园伤害中的责任该如何确定呢?
结合上面案例,可以总结出如下标准:事前有无预案,事中有无行动,事后有无抢救措施。
事前应有出现伤害情况处置的方案,并应当充分的安全教育。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应当进行巡视,充分承担注意义务,而在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避免损害的扩大。
如学校能做到以上三点,可避免侵权责任。如果学校不能做到这三点或只做其中一部分,则就要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