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广州樊启彪律师,今天与大家分享的宅基地变更登记话题。
基本案情
彭某基系彭某霞父亲,彭某霞原系袁某容的儿媳。开始时两家人住在一起,袁某容作为男方代表管理该房,涉案宅基地原来使用人是彭某基、彭某霞。
2000年使用人发生变更,根据村委会的证明显示,原使用人彭某基、彭某霞,经村同意,将该房屋分配给社员袁某容、彭某霞,并给予办理更改手续。
2016彭某基主张其直至2016年5月25日委托女儿彭某霞(涉案宅基地证另一使用权人)查册时才知道变更登记的事实,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宅基地变更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核发机关将海珠区石溪南社街一号B栋401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从“彭某基、彭某霞”变更为“袁某容、彭某霞”的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诉宅基地变更登记行为发生于2001年,且根据袁某容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房屋自1999年建成后一直由袁某容以业主身份使用并缴纳相应的水电费及污水处理费用,后期出租房屋所得租金亦由袁某容收取。彭某基作为涉案宅基地证原使用权人之一,同时与袁某容存在原亲家关系,至迟应于2001年袁某容以业主名义长期使用涉案房屋时知道使用权人变更的事实,至其于2016年9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彭某基主张其直至2016年5月25日委托女儿彭某霞(涉案宅基地证另一使用权人)查册时才知道变更登记的事实,明显不符合常理。
二审法院据此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彭某基的起诉。
再审法院最终驳回彭某基再审请求。
案件来源:(2018)粤行申280号。
樊律普法:
这里注意两点:
1、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注意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限的不同规定。
全知道即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和诉权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时起算六个月。
如果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而不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算六个月,但要在不超一年知或应知行政行为之内。
如果不知行政行为又不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动产最长不超过五年。
本案中法院认为彭某基最迟应在于2001年知道使用权人变更的事实,即知行政行为而不知起诉期限,那么应有一年内起诉,但彭某基没有,那么彭某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
2、 宅基地纠纷一般是确权纠纷还是更正登记纠纷。
宅基权使用权一般较难提起权属争议,宅基权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宅,用户主名义。再经过村报资料,报建前公示,政府审核,这样层层下来,基本上权属清楚。
因此要重新确权比较困难。
相较之下,更正登记较为容易些,一来可以说不知登记内容,延长起诉期限,二来可以通过家庭成员内部协商,成功提出变更申请。
但这种变更还是会受起诉期限限制的。本案就是因起诉期限问题而败诉。
所以说,要变更,还得申请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