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樊启彪律师受托担任张某代理人处理其与谭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张某是涉讼房屋的登记权属人,房屋总共3层,建筑面积335.17平方米,权属来源为自建,发证日期2015年12月11日。张某与张某德为亲姐弟关系。
张某请求:张某德、谭某立即迁出涉讼房屋。
张某德上诉请求:将涉案房屋的三楼判给其居住并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张某德所主张及提供的证据均只涉及其曾就案涉房屋的土地购买及房屋建筑有出资行为。但张某德确认其与张某没有提及过房屋份额、房屋权属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无论张某德有无出资行为,张某德对案涉房屋登记在张某这一事实多年来未提出异议,且双方当事人就出资与房屋权属份额没有过协商,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的权属全部归属于张某并无不当。张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张某德迁出案涉房屋合法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张某德主张其无需迁出,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裁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2017)粤01民终6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