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樊启彪律师受托担任黄某代理人处理其与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纠纷案。
合作社认为:黄某自2016年1月起至今都未缴纳承包款,已属严重违约,根据《下围鱼塘承包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作社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没收保证金,追收滞纳金。
我方认为:合作社修渠给黄某经营造成了极大的不便,黄某因此才暂缓缴纳承包费,合作社应当先履行合同的约定,黄某在低涌村合作社未恢复原状的情形下不应缴纳承包费。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且合作社存在上述过错,黄某在一审中也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有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规定,故一审法院不支持合作社要求解除《下围鱼塘承包合同》、没收黄某承包保证金及黄某支付承包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案件来源:(2017)粤01民终198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