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物业纠纷,李姨前来咨询:她说她住26层,搬进去安装空调时,发现空调设在两层之间,而27层业主将空调安到26-27层间空调位上,李姨找来物业交涉,物业就让李姨将空调安在25-26层间的空调位上,由于25层没有居住,于是大家对这样安排无作异议。到今年,25层来了新业主,他要装空调,于是三层楼业主就发生争议,几次协调都不成,李姨问这如何解决?
答: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考虑:1、空调架归属;2、通过何种法律途径解决。
这栋楼一手楼是带装修的,即开发商一开始就已把空调架建好了。
因此,在交楼时,开发商的交楼清单中应会列明各层楼的空调架位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所以,只要找到交楼清单,就会确定空调架的归属。
但也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开发商建好空调架了,但由于这个附属设施太过微小,以致在交楼时,完全被忽略掉了。
如果开发商没有在交楼时列明,就会被视为未交付。
这时,就需要开发商重新进行交付。经交付,最终确定空调架的归属。
那如果开发商没有了,或不配合,又如何呢?
那就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解决。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我想法院会根据使用习惯进行处理。
由于空调架位于两层之间,那么从使用习惯来说,一楼应当使用1-2层间的空调位。如此类推,那么李姨的第26层就应使用26-27层间空调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