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被监护人刘某的外祖父杨某社请求法院撤销其父刘某波的监护资格,指定杨某社为监护人。理由是刘某是刘某波与杨某的婚生子女,2015年杨某患精神病,无法行使监护职责,但2017年10月刘某波与杨某协议离婚时,仍将杨某作为刘某的监护人,致使被监护人刘某处于危困状态。刘某在这段期间一直由申请人杨某社夫妻照顾。
为更加方便抚养照顾刘某,以杨某社为申请人,父亲刘某波为被申请人,请求法院撤销被申请人刘红波对刘某的监护资格,指定杨某社为刘某的监护人。
二、本案焦点
被申请人刘某波对刘某的监护资格可否被撤销。
三、法院观点
被申请人刘某波与杨某离婚时,双方协议其女儿刘某随母亲杨某生活,被申请人刘某波作为刘某的父亲,虽具有法定监护资格,但是,被申请人刘某波既未尽监护之责,也未尽抚养义务。杨某因患精神疾病,不能独立抚养其女儿刘某,刘某一直随其外祖父母即杨某父母生活,由申请人杨某社实际抚养并履行对刘某的监护之责至今。因被申请人刘某波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刘某处于危困状态,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刘某生活、学习和成长,应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刘某波对被监护人刘某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杨某社为被监护人刘某的监护人。
四、裁判结果
1、撤销被申请人刘某波为刘某的监护人的资格;
2、指定申请人杨某社为刘某的监护人。
五、案件来源
(2022)苏1324民特3号民事判决书。
六、樊律解读
1、爸爸的监护人资格就不能撤销吗?
答:可以的,《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这里就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2、为何要以爸爸为被申请人?
答:因为妈妈患有精神病,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丧失监护能力,而爸爸明知妈妈丧失监护能力,仍让妈妈做监护人,实际上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因此,要以其为被申请人撤销他的监护资格。
3、爸爸能通过申请再审撤销判决吗?
答: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中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但第三百七十二条又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即是说,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但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审查申请。
4、爸爸的监护资格被撤销,是否可以不需履行抚养义务?
答:是不可以的,《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5、爸爸的监护人资格是否不能恢复?
答:是可以的,如果爸爸能改正错误,承担起监护人职责,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其监护人的资格。
本文由
樊启彪律师 发布在
樊律之窗,转载此文请保持文章完整性,并请附上文章来源(樊律之窗)及本页链接。
原文链接:https://www.laodong-148.com/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