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这里稍微总结一下。
在实践中,退休人员受伤获赔偿其实有两条途径可走。
途径一 当然是申请工伤,走工伤赔偿的路子。
这里又可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你是超龄的农民工,那么你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了。
这里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该规定如下: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如果用人单位单独为退休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这里的依据是: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而如果你是在广东,则根据2021年4月实施的《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单位购买了工伤保险的,遇到受伤,则可享受工伤待遇。
3、如果是属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如果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认定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途径二,可从人身损害赔偿角度,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但这里有个法律依据问题。
之前退休人员是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雇主无过错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责任的。但2022年新修改的司法解释删除了该条。
那么《民法典》是否有相关规定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个人之间按劳务关系处理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但对用人单位一些特殊人员比如退休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时遭受损害的责任问题,则要走工伤认定途径,才能获得赔偿。
这样退休人员受伤现在要走人身损害赔偿路子,似乎一下子失去了法律依据。
从立法者意图看,是希望通过工伤认定这个途径解决的,但现实看,已实现衔接的地方并不多。
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希望大家交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