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那么在计算日工资时,遇到一些矛盾之处,该如何解决呢?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日工资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而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这是将各个月份全部天数平均起来所得的一个平均数。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9年29日修正)第十八条也规定: 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
这一规定显然是要求21.75作除数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如用该平均数计算具体月份的日工资时,就会有一些矛盾之处。
举例如下:
白某月工资4000元,2022年6月15日离职,用21.75计算白某6月工资时,有如下算法:
算法1:月工资收入÷21.75×上班天数
即4000÷21.75×11=2022.99元
算法2:月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缺勤天数
即4000-4000÷21.75×11= 1977元
上面两个算式都是在计算6月份的实际工资,但得到的结果却不相同。
为何会这样?
原因在计算具体月份的日工资时,用了平均数21.75天,但实际工作天数22却与21.75天并不一致,这样就造成数值上的差异。
因此,正确的算法应该是这样的:
算法3:月工资÷月实际计薪天数×出勤天数
即4000÷22×11= 2000元
现在问题来了,在实务中应用算法3,但法条上却是以平均数作除数,这该如何协调这个矛盾呢?欢迎大家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