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了个劳动者,想做法律援助,是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还有4月到6月工资。一看材料,一切正常,于是做笔录,姓名,地址,公司情况,一项一项来。
正做着时,一个电话打来,劳动者拿起电话:喂,是仲裁委吗,解除劳动关系请求得不对吗?要撤销这个请求?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劳动者在5月就申请了劳动仲裁,当时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但这个请求被驳回了,仲裁说他没有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还没有解除呢。
据劳动者说,当时有人教他写的。但由于公司后面又给了一个月工资,于是他又留下来,工作到6月11日。
劳动者不服,于是这次又写申请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结果是仲裁委要他过来撤销。
这里劳动者有两个问题。
- 向公司提出解除时做不到位。公司已没有经营了,那么收材料就有困难,这在寄出解除通知时就应当作出考虑,但劳动者还是将通知寄到公司处,结果被打回头,那么这个解除到底成不成,就有争议了。
- 劳动者发了解除通知后,又收到了公司工资,于是想公司是不是又行了?便又回到公司工作了一个多月,这样劳动关系是延续了,还是重新建立了?这又有争议了。
俗话说,生活比戏剧精彩一万倍,这个案子数额不大,却产生不少法律问题,这到底应如何处置呢?
这里我给出的建议是:到法院处理解除事项,到仲裁处理5、6月工资。
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