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日前,杭州一名22岁女孩连续四五天熬夜加班突发疾病离世引发广泛关注,今天来聊聊这个话题。
关于猝死,我在《裁判文书网》以“猝死”、“工伤认定”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结果有3765篇文书(2011-2022),这说明猝死的案件确实是不少的。
新闻中的女孩不幸离世,实在令人同情,都希望能将其死亡认定为工伤,但现实的情况是认定工伤,颇为困难。
正而八经的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点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而据新闻报导,22岁女孩是在家休息时突然失去意识而病亡的。
如果是病亡的,就要按视同工伤来处理,这需满足三个条件:1、工作时间,2、工作岗位、3、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从现在情况看,女孩病亡起因是连续熬夜加班,但她在发病时却不在岗位上,因此要证明其发病是工伤,其难度很大。
我找来一个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案。
某中学教师冯某,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任教的366、367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某回到家中。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某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海口市120急救中心电话,琼山人民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冯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某中学出具书面证明:“2011年11月15日晚上,从20:30分到22:30分进行考试,为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该老师连夜评完两个班学生的数学试卷(107份),并进行试卷分析。每次测试完毕都是当晚批卷,这是常规工作……”。
某中学申请认定冯某为工伤,但当地人社局作出不认定决定,经复议,仍维持。
冯某妻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驳回工伤认定的诉请,然后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223号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社局不服并申请再审,再审法院驳回再审请求。人社局仍不服,继续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3)琼行监字第6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其申请。
2015年1月17日,人社局重新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仍不认定工伤,冯某妻子又开始进入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的循环之中。
所以说,像女孩这种情况的走工伤认定这条路子很难。
那么有什么好的办法为女孩家人争取权益呢?
我们再来看另一个案例:(2017)豫民再121号案。
刘某在顶某公司从事投粉工作,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于2013年8月18日早上7时38分未到下班时,走到大门对面花坛内即瘫倒在地,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再审法院查明:1、中某公司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2、刘某生前经中某公司安排,被顶某公司雇佣从事投粉工作,其于2013年8月18日早上7时38分走出顶某公司,猝死于该公司外公园对面花坛内,2013年8月19日6时许被人发现报警。3、刘深生前上班时间均为夜班,从晚八时到早八时,死亡前连续工作长达6天。
再审法院认为,中某公司无劳务派遣资质,依法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该公司与顶某公司以承揽合同形式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故中某公司与刘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顶某公司与刘深之间未形成用工关系,本案性质不属于劳动争议。根据查明的本案事实,刘深生前经中诚公司安排,被顶某公司雇佣从事投粉工作,顶某公司与刘深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刘深在连续工作6天的夜班后,在2013年8月18日早上未到下班时,走出顶某公司,猝死于该公司附近,故原审认定刘深在工作期间死亡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顶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可否考虑转换一下思路,要求用人单位作出人身损害赔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