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传一条视频:某航机长辞职被索赔1066万,某航称培养机长要花600至800万。樊律师今日就来聊下这个话题。
这是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一篇判决。
法院认定事实是这样的:2008年9月25日,某航公司(甲方)与林某(乙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方同意按甲方的工作需要从事飞行(岗位)工作;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乙方赔偿完毕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按照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020年12月2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某航公司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林某赔偿1066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林某支付某航公司培训费210万元。
双方不服,提起诉讼。
某航公司认为林某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约定,与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造成培训费等费用损失,应承担赔偿1066万元责任。
林某则认为劳动合同中合同期不等于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及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故林某在某航公司多年担任飞行岗位,在此过程中某航公司必然对其进行过持续不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培训费用。因此,林某提出与某航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某航公司的培训费损失210万元。至于违约金则不支持。
二审基本认可一审的观点。
案例来源:(2022)京03民终8132号。
樊律评析
1、 关于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但法院实际上并没有适用该条款。因为该条款主要关于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而本案劳动合同并没有约定服务期,也没有约定违约金。因此,某航公司要求违约金,并没有合同依据。另外,我国对当事人遭受损失,实行的是填平原则,如果通过赔偿损失已对当事人作出弥䃼的,就不会再判决违约金。
因此,虽然某航公司一再强调违约金,但法院最后都没有判决。
2、 关于培训费。
这里应当理解为培训费损失更合理些,法院的意思是某航公司培养一个机长,需要花费大量费用,这些费用已转化到林某身上。现林某要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费用就无法取回,因此给某航公司带来损失。我推断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判决林某赔偿。
但我认为这个赔偿的依据是有些牵强的,因为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才要赔偿。那么林某有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中的有关规定呢?从现在情况看应该是没有的。那么这个赔偿的依据从何而来呢?
3、210万元的由来。
该数额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了新招收单位按70-210万元幅度向原单位支付费用。
但笔者一直奇怪为何用人单位没有为机长建立培养费用档案呢?因为培养机长所投入费用其实都是可测算的,只要对每位机长建立费用跟踪档案,就可以基本估算出培养每位机长所产生费用。但奇怪相关用人单位一直没有建立相关档案制度,这就导致在被要求提供培养机长费用相关证据时,用人单位总是提供不出来,最后多由法院作出自由裁量。
这个一个奇怪的现象,也请懂行的朋友过来交流下,以解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