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以下的情形要不得,尤其是第三条,不看后悔。 樊启彪律师 2022-07-26 306 预计阅读需要1分钟 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5 第一、 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要不得。曾有这样一个案例,员工在提出离职当天就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8.5万元,最后员工被判赔偿6000元。 第二、 老泡病号要不得。曾有一案子,员工怀孕以身体不适为由请假,却去了丽江旅游,最后被解雇。 第三、 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要不得。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女工怀孕了,但她有入职却提供虚假学历,被单位开除,女工不服,提起诉讼,最后被驳回了。 以上内容你了解了吗?记得收藏哦。 本文由 樊启彪律师 发布在 樊律之窗,转载此文请保持文章完整性,并请附上文章来源(樊律之窗)及本页链接。原文链接:https://www.laodong-148.com/601.html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