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博热传一则新闻:一名40岁男子高某通过遗嘱将房、车、存款赠给刚交往一年的女友王某,女友向高某父母提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拒,遂诉至法院。
本案中有几个关键词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个关键词 遗嘱
这起纠纷的起因是遗嘱继承,那么这个案子中的遗嘱又有什么与众不同之处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立遗嘱处分财产,无碍乎分给两种人,一是自己的继承人,一是继承人以外的人。给继承人的,就叫遗嘱继承,而给继承人以外,通常称为遗赠。本案中的女友王某,与死者还没有结婚,所以就不是配偶身份,没有继承人资格,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死者把财产给她,是遗赠给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里,与遗嘱继承不同,受遗赠人要在60天内作出表示,否则时间一过,就会被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个关键词 过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而在实践中,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都要经过公证的,这时就需要提交死亡证、亲属关系证明、遗嘱、被继承人的身份证等一系列材料。而这些材料是需要高某父母配合才行。
所以才有王某要向高某父母提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拒的情况出现。
第三个关键词 调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法官所言,本案遗嘱系自书遗嘱,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遗嘱要件,因此该遗嘱无疑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那么,法官在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如何在王某与高某父母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呢?
此时法官采取了调解这一方式。
我国诉讼内调解制度是我国独有一种解决争议纠纷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一套完整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第七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法院通过调解,妥善处理房产、车辆、存款的归属问题,实现情、理、法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