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用人单位有庭审中不能随意反悔,解除劳动合同要履行通知工会义务,今天樊律普法就来聊一下这个话题。
基本案情
福建某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麦某英发生劳动争议,公司解除麦某英劳动合同,麦某英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5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赔偿15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公司意见:公司与麦某英解除劳动关系已告知工会。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交了《通知工会意见函》及《工会回函》等证据充分证明公司已将与麦某英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告知工会,并得到工会的审批通过。此外,无任何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留存盖章记录才可认定盖章有效。—审法院仅以公司未提供工会公章使用记录为由,判定公司未通知工会,无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本案中,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承认对麦某英的处罚没有知会工会。公司庭后以不知道有设立工会为由否认庭审自认的事实,为此提交了《工会回函》、《关于与麦某英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工会意见函》及工会印章使用登记打印记录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公司工会主席的证言,对公司否认的事实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公司在对麦某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没有通知工会,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依据充分。
法院裁决:驳回公司上诉请求。
案件来源:(2022)粤01民终3754号。
樊律普法
本案涉及两个知识点:1、自认的认定,2、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通知工会的程序规定。
关于第1点,公司开始自认没有通知过工会,后来,又反悔说有通知,这就是食言。这种食言如何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的,应当说明理由,由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法院对食言是非常谨慎的,不会你讲了就听你的,法院会进行严格审查,比如本案中就找来了工会主席查询,从而发现公司陈述的矛盾之处,于是对公司的否认陈述不予采信,最后导致败诉。
关于第2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就是说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就要事先通知工会,这是规定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有通知工会,有什么后果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是可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
根据法院的最新观点,这种要求会逐步扩大到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法院认为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因此,用人单位解除通知工会的义务会越来越获得司法部门的重视。
操作建议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常常忽视工会所起的作用,因此,需提高这方面的重视程度。而如果真发生解除劳动合同而又漏报给工会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应当尽快做出补救生措施,比如在劳动仲裁前或者仲裁过程中、仲裁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前进行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