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个案例,(2021)辽07民再53号案。
该案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不能认定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该案的基本事实是:劳动者是1969年4月16日出生,其与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2019年10月31日,公司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认为是属违法解除,于是起诉到法院。
这个案子中,劳动合同未到期,而退休年龄先到,所以公司依《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合同期内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的这一做法确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笔者最近接触到一个类似案件。劳动者1965年07月05日出生,其公司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从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2022年7月5日,劳动合同到期。人事通知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并称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没有经济补偿。
这个案子与上面的案例极为相似。只有一个不同:劳动合同到期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日两者是重合的。
如果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这个情形,则按《实施条例》第21条,公司是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
而如果按合同期满终止这个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从这条看,似乎还有路走。但实际上劳动者从第二天就已处于退休年龄,已失去主体资格,根本就不能再签劳动合同了。
因此,此路仍是不通的。
那么,有没有可能获得经济补偿方法呢?
我想到一个方法,就是双方在合同约定,在合同终止之日,公司按一年一个月进行经济补偿。
当然这种办法限制多多,各位朋友有什么办法,可以进来交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