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马和小彭通过某直聘网站找到一家公司,公司是做房地产的,面试时公司与两人谈好工资是底薪2300元,加上地产商补贴1600元,还有300元吃住补贴,开单提成5%。
两人都通过面试,公司通知入职,但在入职当天,公司拿出一份《合作协议》让两人签署,两人没有细看就签了。《合作协议》内容是双方合作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无底薪,按70%提成结算。
两人参加公司培训,过了三、四天,公司对两人说公司实行合伙人制度,无底薪。两人知道后就不做了。两人想拿回在公司的三天、四天的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那么双方到底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属于合作关系呢?
意见一,双方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理由:他们面试时已明确他们是为公司工作,培训时受公司管理,并已约定劳动报酬,因此是劳动关系。
意见二,双方是合作关系。
理由:他们在入职当天就公司签有《合作协议》,内容明确是合作关系。两申请人是成年人,应当明白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当公司出示《合作协议》时,他们应当知道公司实际上是找合伙人,因此《合作协议》有效,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分析如下:
一、关于劳动关系分析。
1.公司是在某直聘网站上招人的,其发出的信息就是公司要招收员工,公司的意思上是要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而两申请人看到招聘信息后,才产生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因此说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共同意思。
2.其后,两申请人到公司面试,双方就职位,薪酬问题达成一致,因此通过公司面试,双方已就达成劳动关系达成基本一致。
3.两申请人按公司要求到公司入职,之后两申请人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这应当视作两申请人实际上参加了公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表示明确,同时两申请人的入职也标志着两申请人与公司实际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状态。
因此,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双方自用工之日即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关于《合作协议》的分析
这个《合作协议》确实是两申请人所签订,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份东西之前并没有与两申请人商量过,从两申请人看到招聘广告开始,两申请人就是冲着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去的,期间又进行过面试,两方就薪酬问题作了彻底的探讨,基本达成一致。而反观《合作协议》,签订前公司与两申请人说过,签订时也没有说明,就让两申请人签订了,直到培训了几天后,公司才向两申请人谈及所谓的合伙人制度。两申请人谈过,而两申请人知道公司要两人做合伙人,他们就立刻离开了,这说明两人真没有做合伙人的觉悟与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两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樊律提醒
- 劳动者在找工作时就要带眼识人,认真考察,不要盲目跟风。
- 在签订相关文件时,应当谨慎,了解清楚相关内容,遇有风险,应该回避,以避免受到不必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