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7日23时许,韦金八、周爱华的大儿子韦凯迪受其工作的“柳州捞沙183”船的指派,在对兰巧生所有的“柳城捞沙336”船附属艇进行搜救时,被周斌所有的“柳州恒运669”船碰撞落水身亡。经查,韦某梅长期雇佣韦凯迪等人从事采砂经营活动,未办理工商登记获得营业执照。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案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法认定为非法用工,认为应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作出赔偿。
韦某梅不服,提起再审,称:韦某梅与韦金八、周爱华之子韦凯迪之间系雇佣关系,本案为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按雇佣侵权关系适用法律。二审判决认定韦某梅雇佣韦凯迪为非法用工,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非法用工引起的赔偿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北海海事法院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此案,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
再审法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韦某梅长期雇佣韦凯迪等人从事采砂经营活动,未办理工商登记获得营业执照。针对韦凯迪之父韦金八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认定,因“柳州捞沙183”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无证经营非法用工,二审法院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裁定结果:驳回韦某梅的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申4414号。
樊律普法
非工用工出于何处?
从现有法律条文看,非工用工出于两处。
a.《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由此可知,非法用工其中一来源是处理工伤、童工问题,在出现用人单位资格出现异常的情况下,为使受伤职工获得妥善处理,在立法上特别作出如此安排。
b.《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关系,也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由此可知,非法用工另外一处来源于处理异常资格的用人单位违法犯罪后的职工安置问题。
樊律建议
劳动者如遇非法用工,该如何做呢?
1、举报。
处于非法用工状态下的劳动者发生伤亡,常常遇到的是非法用工单位的刻意逃避,推卸责任,不肯作出赔偿。因此,劳动者如发生不幸情况,单位又不肯处理,就应当尽快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以争取劳动部门作出处理,尽快获得赔偿。
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讼诉
法律规定非法用工,就是为了解决用人单位资格异常情况,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可通过仲裁、诉讼获是救济。因此,如劳动者未能获得赔偿,建议尽快申请仲裁、诉讼,通过正常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广州劳动律师:遇到非法用工,劳动者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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