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个咨询:小朱接到电话,原来是几个远来的朋友约在一起聚会,小朱高兴地去了,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大家开怀痛饮,小朱也醉了。但他坚持自己回家,司机没有送到家,小朱太醉了,跌落马路,以致发生车祸,小朱死亡。
小朱家有老婆,老母亲两人,事故发生后,各方谈判赔偿问题,经协商赔偿基本谈妥。
突一晚上,小朱亲戚致电,问及赔偿款差不多谈成了,但这笔赔偿款到底归谁,亲戚说小朱老婆说自己已怀了孩子,到时有无权分配呢?
下面就来说说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中的权利请求人与财产分配原则这个话题
一、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
根据经过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该条已与《民法典》进行了衔接。
因此,赔偿权利人有两种: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如何确定呢?
《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那么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是否存在顺位问题?
(2021)豫1425民初3303号案中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死亡赔偿款不是死者的遗产,但可比照遗产继承,按照遗产继承来分配。继承开始后,未有遗嘱或者遗赠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按照法院观点,近亲属之间是存在顺位的。
但《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从该条精神看,只要在近亲属范围内的成员就可提出请求,并无顺位之分,而且如有顺位,则就会影响到其财产分配。
因此,近亲属的申请权是否存在顺位,应当作出明确解释。
二、人身损害赔偿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财产分配原则
(2021)豫1425民初3303号案中法院认为:应该按照遗产继承来分配,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是说应该在有权获得赔偿款的成员之间作平均分配。
权利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原则应无异议,但谁有权参与分配,则会存在一定争议。死亡赔偿款归根到底不是死者的遗产,因此,对其处理可参照遗产继承,但如果完全按照遗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将会出现有权利人在分配赔偿款时被排除在外的情况,这无疑会产生冲突。
因此,赔偿款分配是否同样存在着顺位问题,也应当作出明确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