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职业教育法》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修订,并于5月1日起施行。将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普职分流改为协调发展,本科职业教育写入法律。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普高职高招生比例按照5:5分配;2、所有学校、机构禁止招收初三复读生;3、中考成绩不达标必须就读职高、技校。
教育制度的改革无疑会使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人数大大增加,这种情况下,学生的实习就会成为一种常态。实习生要成为熟练工人,到用人单位实习就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不过实习生并不是真正的劳动者,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认定?该如何更好地为实习生提供保护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2017)粤07民终1759号案。
该案最终结果是:用人单位赔偿实习生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合共109144.40元。
该案基本情况:邓树权系茂名职业技术学院2014级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生。2016年3月13日,邓树权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江门生力华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考核结果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可优先考虑录用,考核成绩优秀的,甲方可给予200元到500元不等的奖励。2016年4月7日,邓树权随江门生力华公司的维修师傅到鹤山市雅瑶镇黄洞村江沙公路1号商铺(即广东生力华公司的经营场所)内,为江门生力华公司停放在该处的装载机进行维修和更换轮胎工作。期间,邓树权为帮忙更换该装载机的轮胎而一人去推动轮胎(约重400斤),因轮胎倒下而被压伤右大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中,邓树权虽于2016年7月毕业,但据其于2016年3月13日与江门生力华公司所签订的《学生实习协议》可知,邓树权是在毕业前为寻找就业岗位而与江门生力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并非单纯以学习为目的而进行的实习,邓树权是需接受江门生力华公司的管理并完成其布置的工作,江门生力华公司亦向邓树权支付劳务报酬,同时双方在实习协议中亦约定江门生力华公司将在邓树权一年实习期满后考虑对其优先录用,故双方构成的是劳务关系。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有关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形,而不适用本案,故本案的雇主责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由江门生力华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其后的二审、再审都支持了一审判决。
樊律评析
本案中在《民法典》生效前所判的案子,这里有以下看点:
1、邓树权的实习生身份如何确认。法院通过查明邓树权的学生身份,以及邓树权与江门生力华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确认邓的实习生身份;
2、认定双方构成的是劳务关系;
3、法院通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以雇主无过错责任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适用,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法律定位与保障范围都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从而较好解决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保障问题。
但在《民法典》生效后,这个问题又成为了问题。
我们注意到《民法典》生效后,《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已失效,就是说原来适用于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已不复存在。
那么《民法典》能填补这个空白呢?
关于劳务问题,《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提供劳务⼀⽅追偿。提供劳务⼀⽅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各⾃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精神是:1、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2、提供劳务一方受损,则按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该条文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相比,实习生将无法从《民法典》的条文中获得直接保护,只能以类推方式获得较弱的保护。
而且第1192条还要按过错归责原则确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这显然对实习生的实习保障并不十分有利。
现在对实习生的保障主要通过为其单独购买工伤保险实现,2021年人社局官宣10月起,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而广东省、四川省、浙江省杭州市以及山东省青岛市已发布文件,规定部分人群可以购买单工伤。天津市于2022年3月31日出台《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尽量给予实习生在实习中适当保障。
但笔者认为这样还是不够的,应该从法律层面解决实习生的实习期间保障问题,毕竟随着我国教育政策的改变,分流到高职的学生会越来越多,要保护的人群数量会越来越大。
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实习生实习保障制度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