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这样一个案件。
员工小薛在2020年2月入职于某祥公司,做业务员,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小薛说当时并没有细看合同,合同中一些项目当时没有填写上去,比如期限。
2021年9月公司通知小薛从某祥公司转到某健公司。
某祥公司与某健公司的关系是有同一个实际控制人,某祥公司所有人员全部转到某健公司中去。
公司为小薛办了以下手续:
办理一张新的银行卡,工资将通过新卡发放,发放人为某健公司。
在钉钉打卡中停止打某祥公司的卡,重新登录,转打某健公司的卡。
关于社保,也是从2021年9日开始由某健公司购买。
但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
到2022年2月小薛离职,于是向仲裁委申请某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那么小薛的这种到关联公司工作,又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可以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呢?
这里先来看正反两个案例。
正方案例:(2022)粤01民终3237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佰棕盛公司是否需要向张闰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查明的事实,佰棕盛公司在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为张闰武缴纳社会保险,张闰武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除2020年2月外)期间的工资条上载明“广州市佰棕盛贸易有限公司”字样,记载张闰武每月的工资情况并由张闰武签名,部分工资条加盖佰棕盛公司公章,张闰武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2019年9月29日后佰棕盛公司按月通过其账户向张闰武发放工资,张闰武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期间在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01室办公,该地点是佰棕盛公司的办公地点,同时也是鹤山市怡欣纤维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的临时办事处,佰棕盛公司确认张闰武负责棕宝公司和佰棕盛公司的国际税务账。佰棕盛公司虽主张其是受棕宝公司委托代发张闰武的工资和代缴张闰武的社会保险,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由此可见,佰棕盛公司自2019年7月起每月向张闰武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张闰武的办公地点是佰棕盛公司的办公场所,张闰武所提供的劳动属于佰棕盛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存在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一审认定佰棕盛公司与张闰武自2019年7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佰棕盛公司主张张闰武与棕宝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张闰武与棕宝公司的劳动关系一直到2020年8月20日棕宝公司核准注销时止,但棕宝公司在2019年10月已经停止经营,佰棕盛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闰武在2019年7月后仍继续与棕宝公司保持劳动关系,故本院对佰棕盛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佰棕盛公司自2019年7月与张闰武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依法与张闰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审判决佰棕盛公司应向张闰武支付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6月3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45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反方案例:(2022)京02民终5821号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李以其与中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中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中蕴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据已查明的事实,李与马产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在北京,合同中就劳动期限、工资支付等情况亦做出了具体约定;李亦认可中蕴公司按照前述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工资,且中蕴公司向李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及个税代扣的起始时间亦与前述劳动合同的约定相符。此外,鉴于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内容基本能够佐证中蕴公司所述其公司与马产业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在李**明确知晓二公司所属同一集团的客观情况,又未能就其与马产业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做出合理解释,且未能提供基础证据证明其实际向中蕴公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其仅凭工资支付情况以及司法确认的内容主张存在工作调动,并主张其与中蕴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且据此要求中蕴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樊律评析
1、 何为关联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点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2、正反两个案例的分析。
张案中法院查明的事实:1、购买社保;2、工资发放与签收;3、银行转帐;4、办公地点;工作内容;签订合同情况;棕宝公司在2019年10月已经停止经营。
李案中法院查明的事实:签订合同情况;工作地点;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履行,包括了期限、工资支付;工资发放、缴纳社保和代扣个税的起始时间;中蕴公司所述其公司与马产业公司的关联关系;李所提供证据。
两厢比较,张案认定张的工作与佰棕盛公司形成直接关联,不再向棕宝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李案则认定李的工作与劳动合同形成直接关联,李是在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未获支持。
张案没有将重点放在公司关联性上,而李案则将李知道公司的关联性作为判决的一个重要条件。
基本结论
这样我们得出一些结论,关联公司的劳动纠纷核心就在于考察员工在关联企业中到底与谁形成劳动关系,因此法院会重点查明:劳动合同与实际履行的相关性;工作地点有无变化;工作期限有无变更;工资支付有无变化;工作内容有无变化;社保购买情况;劳动管理主体有无变化等内容。
操作建议
作为公司,员工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工作调动时,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否则就可能会被认为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会有承担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
作为员工,则应该清楚,关联公司之间调动是企业经营的正常现象,对正常调动应当配合,但如果公司在调动中没有做好相关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