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情况
原告:章某某,住福建大田
被告:嘉兴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二、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8日,原告通过某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店铺“奥莲依旗舰店”内购得“艺考长款羽绒服女2021新款韩版过膝加长加厚宽松情侣中戏外套IU潮”羽绒服六件,单价295元,共计付款1770元。
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签收商品。
案涉商品的商品详情页标示“填充物:白鸭绒,羽绒含量90%,羽绒克数300g及以上”。
案涉商品实物的标签及合格证显示“产品等级:GB/T14272-2011;安全类别:GB18401-2010C类;成分、面料、胆料:100%聚酯纤维;填充物:鸭绒;含绒量90%;生产商:嘉兴千娇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在下单几分钟后向被告店铺客服询问白鸭绒含量:“90%白鸭绒?”,被告客服回复:“亲衣服除了帽子和衣领填充棉衣,大身都是填充白鸭绒,整件衣服填充300克以上白鸭绒,含绒量是90%(90%绒朵10%绒毛),帽子可以脱卸”。
为证明案涉商品含绒量与宣称不符,原告提供了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报告检验结论:样品所检并要求判定项目含绒量、绒子含量不符合相应技术要求。样品所检并要求判定项目不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检测项目中,填充物含绒量测试结果为51.6%,技术要求≥87%,判定依据:GB/T14272-201190%白鸭绒,判定结论:不符合;绒子含量检测结果为46.4%,技术要求≥81%,判定依据:GB14272-2011合格品,判定结论:不符合;充绒量测试结果为285g”。
在线庭审中,原告确认案涉商品目前剩5件在其处。
三、本案焦点
被告销售案涉羽绒服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四、法院观点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送检商品含绒量测试结果不符合GB/T14272-201190%白鸭绒标准,与其宣称90%含绒量不相符合。羽绒服的含绒量是对消费者购物决定作出有重要影响的因素,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商品实际含绒量不符合相关标准不知情,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被告销售该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
鉴于送检商品的含绒量情况并不能代表其余所有商品的情况,且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其购买案涉商品的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的生活需要,故此,本院仅支持被告就一件商品的价格向原告支付价款三倍赔偿,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885元。
关于应否支持退货退款的问题。被告销售的商品含绒量与其宣称不相符合,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故原告关于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五、裁判结果的主要内容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物款1770元。
2、被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885元。
六、案件来源
(2022)粤0192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书。
七、樊律解读
1、关于法院管辖
本案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之所以由广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相信其合同履行地即收货地在广州,因此由广州法院管辖。
因此,律师建议必须保留相关快递信息证据。
2、本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欺诈,但却为何只支持一件商品三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即消费者保护法调整对象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本案中原告购买六件羽绒服,而按一般生活常识,穿着羽绒服的时间一般不会很多,一个人不会一下子购买这么多羽绒服用于个人消费。原告购买这么多的衣服显然用于经营。因此,原告作为消费者被保护范围应该是一件羽绒服。
3、本案实行的一审终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根据已公布的数据,广东省2021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8113元,50%就是59056元,而该案数额只有2655元,因此本案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