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员工于2019年11月9日入职公司任清洁工领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对公司主张的其每月固定工资为3500元予以采信。公司主张该3500元里面有2200元为基本工资,其余为补贴,故加班费计算基数为2200元。
案例二:员工于2018年8月16日入职,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内容正常工作时间基本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除基本工资标准外,薪酬结构可能还包括:岗位补贴、绩效奖罚等项目,有加班情况的,列有加班补贴项。按基本工资标准计算支付加班补贴。后来双方发生争议,员工主张每月实际工资为5500元加600元生活补贴,按照法律规定,加班费应以应发工资为基数来计算,一审法院在计算加班费时,以2100元为基数来计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樊启彪劳动企顾律师# 评析】
关于案例一,《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员工工资是全部的劳动报酬,公司发放的补贴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此,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是3500元/月。
关于案例二,由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加班工资按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计算(即2,100元/月),因此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即是2,100元/月。
所以说,有合同与无合同好不同啊,各位还是快去签合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