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员工与某汽车集团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员工称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有违约的,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要赔偿。公司由于没有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其无法再就业,思想负担和压力都很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侵犯其人身权,员工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费200万。
案例二:员工与某船公司发生争议。员工被确诊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 认定为工伤。其后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随后员工起诉要求残疾赔偿金、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樊启彪劳动企顾律师# 解答
关于案例一,员工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0万元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显然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不会获得支持。
关于案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员工患有职业病,虽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仍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其中就可要求精神赔偿。
所以说,这两个案例实际反映了劳动争议其实是不能解决精神赔偿问题,这需要通过另外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