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一则新闻,一女士发文称,自己因生理期多次上厕所,被公司在即将转正的时候辞退,而且拒绝赔偿。女士解释说,自己正处于经期,需要频繁更换卫生巾,同时自己是文案策划,未影响工作。但领导则称其身体状况很明显不适合公司,而且公司已经做出了决定。随后,女士收到了一份终止试用通知书,女士认为公司违法解除,要求赔偿。
一、关于生理期
女生的生理期,俗称大姨妈,为何叫大姨妈呢,网上查了一下,有说由汉朝一对小情侣的甜蜜故事而来,有说是舶来品,洋人的称呼,有说有口传谐音而来。
在我看来,更可能是外面传来的,一个佐证是,在《红楼梦》中,有秦可卿“经期有两个多月没来。叫大夫瞧了,又说并不是喜。那两日,到了下半天就懒待动,话也懒待说”之语,可见到清代,大姨妈还不是生理期的俗称。
二、对女职工的生理期保护
言归正传,女职工的生理期在我国有何保护呢?
我国为女职工特别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还有《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
三、我的分析
应对上文提到的女士状况,这两条关于经期的规定似乎都不怎么适用。
一是新闻中没有提到公司是否是女生多的地方,有无建立卫生室的必要,估计公司不大人不多,否则怎会好多领导都知道女士的行为呢?
第二女士也不是从事粗重功夫的劳动者。
因此,这两个条文难以起到保护作用。
这样的话,女士就要走一般保护,就是说女士需到医院由医生诊断,开具证明其因生理期反应大,需要多去卫生间解决的诊断证明。
但从文中看不到女士进行过这样表述。
而女士现在仍在试用期内。
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如果用人单位经过考察,实在认为女士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且可以不作补偿的。
四、结论
而对于女士来说,她则需证明她已向医生出具证明,以证明其行为确因出于生理需要,其行为是正当的,否则,她的请求就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