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与公司因试用期转正问题发生矛盾,工人删除了打卡记录,第二天没有来上班,过了二天,公司发出通告,称员工没有上班三天,依规章制度,构成旷工,视为自离。
问题1、到底谁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因试用期转正问题而不来上班,但并没有解除的意思表示,此时的劳动关系还没有解除,到公司发出通告,以旷工,视员工自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则此时劳动关系才算解除,而且应当算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2、公司以自离解除劳动关系有无问题。
有观点认为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上班,属无故连续旷工,公司对其作出自行离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笔者认为,这种自离的规定真的是合乎法律规定?自离的意思是员工自己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解除权应当属于形成权,是需要明确意思表示的,而自离通常的情况是员工没有留下一句话就离开,这时怎么能确认员工行使了解除权呢?公司这一规定与实际是相矛盾的,的目的其实是想说把解除劳动关系提起直接挂在劳动者身上,这样话你员工的经济补偿就无从谈起的。因此,公司这样规定实际规避其责任,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