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到工厂做临工,期间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管事人拿剪刀想捅我,我们几个员工制止,将其按在桌上,可能力度过大造成对方轻微骨折。之后公司一直以此为借口,要扣我五千工资。理由是公司花了两万多医药费,所以要扣工资作为赔偿。员工问这种情况能拿回来那五千吗?
樊律解答:1994年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995年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点中指出:“《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樊律认为:原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了用人单位代扣的几种情况,这些情况的代扣原因,在于劳动者需承担的一些法定义务,而由用人单位依法代为履行,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则是规定了一些可以减发工资的情况,这些规定减发情形没有要求用人单位严格依法,而是给了用人单位一定自主权,由用人单位主导减发。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一定情形可代扣或减发工资。
扣工资主要是为实现这样一些功能:或者是为完成法定事务比如代扣代缴社保费用,或者为实现对等权利义务,比如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
那么联系上面案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员工工资呢?答案是不可以的。其理由:
1、这种扣发并不符合上面所规定的允许扣发、减发的情形,也没有合同约定 ,没有厂纪厂规的支撑;
2、如果是按用人单位所述,是赔偿医药费的话,这也是说不过去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因此赔偿损失需满足:a、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b、劳动合同有约定,才可以赔偿。但本案中,受损害的是管理人,产生的损失是管理人本人 ,而非用人单位。现用人单位要将其给管理人治病的医药费用转嫁给员工,这显然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