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日,万某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检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万某月工资为3000元。
万某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7月31日,万某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万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万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樊律解读
本案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关于用人单位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而仲裁庭则认为其情形不属于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此驳回了劳动者的请求。
这里我提出以下操作建议:
1、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时就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会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的风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即使用人单位开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造成被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在其后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仍会面临工资标准、福利待遇等不确定因素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