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
赵某为销售专业大专学历,但其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
后赵某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网络公司从事网络技术工作。
2018年9月初,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的实际学历为大专,并向赵某询问。赵某承认自己为应聘而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的事实。
网络公司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樊律解读
本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的告知义务,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无效,以及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规定,裁决驳回请求。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没有考察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而直接以法律进行裁决,这体现法律对这种行为的严格性。
这里我提出以下操作建议:
1、双方都应当留存好记载需要资质的招聘信息,对有意招入人员,应当让其在招聘材料上签字确认。
2、应当在入职通知书上列明所需学历,并注明需提供相关学历证明文件。
3、需让员工在其提供的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以保证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