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日,张某与某体检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体检公司工作。
2014年7月3日,张某与体检公司签订培训协议,该公司安排张某到外地参加一年专业技术培训,张某培训完成后在体检公司至少服务5年,若张某未满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体检公司在培训期间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付违约金。
培训结束后,张某于2018年3月1日提出于2018年4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
体检公司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85600元(47000元+5600元+33000元)。
张某支付了违约金,但认为违约金数额违法,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体检公司返还张某61930元(85600元-23670元)。
樊律解读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
这种费用通常作为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的,则可与劳动者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
这里我提出以下操作建议:
1、要分清培训的类别,根据上面法条,企业进行职业培训是其义务,而且培训费用也打入成本中,不能另外收费。只有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才能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后才能收取相当于培训费用的违约金。
2、服务协议需以书面形式,在服务协议中明确服务期始止时间、培训费用、违约金等条款。
3、违约金不能超过培训费用,并明确服务期与违约金之间折算的方法。典型案例中的用人单位显然就没有注意到这方面的问题,以至于算多了违约金的数额,造成用人单位的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