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餐饮公司服务员,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2020年春节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饮公司停止营业,多名员工滞留当地。而某电商公司则业务量持续暴发增长,送货、拣货等岗位人员紧缺。
电商公司遂与餐饮公司签订了“共享用工协议",约定张某自2020年2月3日至5月4日借用到电商公司工作,后来餐饮公司于3月20日依法宣告破产,并通知张某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张某请求裁决确认与电商公司自2020年2月3日至4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经调解,电商公司认可与张某自2020年3月2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2020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的劳动合同。
樊律解读
关于“共享用工",在疫情之下,因各个企业所受影响不同,通过“共享用工",确实起到互相调剂,互补缺余,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本人认为实行“共享用工"有以下的操作要点:
1、应当是有期限,“共享用工"毕竟是一种权宜之计,变成长期用工,对双方企业及员工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对期限作规定。
2、应充分与应当让职工参与协商过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共享用工"可能是要变地点、变内容的,因此与职工协商是很有必要的。
3、注意“共享用工"是企业之间用工行为,职工个人自行用工行为则不算作“共享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