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餐饮公司担任厨师, 2019年开始李某可以享受每年5天带薪年休假,其书面提出要求跨年休假并征得餐饮公司同意。
2020年2月3日,因疫情公司要延迟复工,餐饮公司即通知李某延迟复工,并要求李某2月3日至14日期间休完2019、202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李某表示不同意,餐饮公司要求李某服从安排并支付了李某2月3日至14日期间工资。
李某认为餐饮公司未征得本人同意就安排休假不合法,要求支付2019、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仲裁委裁决驳回李某请求。
樊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这两个规定都提到要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有时职工不愿意休假有其正当理由,比如说妻子怀孕了,在生产时需要人照顾,老公希望能将年休假用于老婆生产时,这时用人单位就应当作出考虑。而上述案件中的员工职业较为特殊,也没有提出很正当的理由,所以其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