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汽车公司客户俱乐部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汽车公司每月10日发放上月4日至本月3日工资。
2月3日以后,汽车公司部分部门陆续复工,但要求客户俱乐部暂时无法对外开放,导致客户俱乐部未能同步复工复产,张某处于停工状态。
3月10日汽车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2月工资,4月10日按照生活费标准支付了张某3月工资待遇。张某认为汽车公司恶意以停工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遂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樊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国家规定支付工资。
这是上一个案例的延续,即在停工停产支付了一个周期的正常工作后,用人单位仍处于停工停产状态,这时,工人工资如何发放?
人社厅明电〔2020〕5号明确了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关于生活费,各地各地生活费的标准不一致,如北京、山东的生活费标准为最低工资的70%,江苏、河北、广东是最低工资的80%,上海是最低工资(即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