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直辖市某软件公司工程师,2020年1月20日因客户需求,软件公司派李某赴湖北进行系统维护,后因疫情原因致其无法返回。2020年春节后,软件公司因原料供应中断等原因停工停产。该公司认为李某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间并未提供劳动,故根据停工停产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了生活费。李某认为其是因公司安排出差滞留湖北,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行不行?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软件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间工资待遇差额。
樊律解读
这个案例不同之处在于,员工出差过程中因疫情留在湖北,而此时公司也停工停产了。也就是说双方都停工了。按说如果员工仍在公司里,按停工停产规定,第一个月支付正常工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生活费。而现在员工因公逗留在湖北。就是说公司停工了,但员工却被视为仍在工作,所以就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