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日,张某与某商业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0000元。张某2020年春节期间返回外省父母家休假。同年2月3日,张某称其父母所在小区出现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故按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居家观察14天,拒绝返回公司上班。14天后,张某表示因其在公司所在城市租住的小区禁止租户入住,仍不能按期返岗。2020年3月16日,张某返回公司上班,商业公司经与张某协商后向张某支付了2020年3月3日至3月16日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生活费。张某认为该行为违法,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商业公司支付2020年3月3日至3月16日期间工资差额4800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樊律说法
疫情期间,员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怎么算?如员工是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在协商后,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