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张某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张某对此不理解,于3月初,通过互联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物流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0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物流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樊律解读
疫情属不可抗力不?对的,从合同法角度,疫情是不可抗力。那么,疫情是不可抗力可适用于劳动法?答案是不能,劳动关系中止,劳动者瞬间就没有了劳动报酬,随之而来就是生存问题,因此,此时用人单位虽然同样困难,但在用人单位困难与劳动者生存之间,还是要选择劳动者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