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樊启彪,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广州市番禺区总工会指派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产假工资35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0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1日至3月31日工资薪金6272.81元。
仲裁主文
一、关于2021年3月工资问题。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没有足额发放2021年3月的工资,只是发放了1500元左右的工资。申请人提交了工资单、收入纳税明细详情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主张,我方对申请人提交的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021年3月工资1143.06元,2021年3月的工资差额为5129.75元。
本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收入纳税明细表中,被申请人在2021年4月6日为申请人申报2021年3月的纳税时,被申请人申报申请人的收入金额为6272.81元,由此可见,申请人在2021年3月的工资为6272.81元。鉴于被申请人只向申请人支付了1143.06元,故被申请人还需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3月的工资差额5129.75元(6272.81元-1143.06元)。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本委对上述核定数额予以支持。
二、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申请人主张,因为分公司的工作地点从元岗搬到大学城,申请人怀孕的反应比较大,路程比较远,所以申请人在2020年11月初向校长以请事假的方式在家办公,校长同意了我在家办公的申请。组长说每天提交请假申请太麻烦了,而且在家办公是没有底薪的,只是拿提成的,所以申请人在钉钉系统请事假到2021年1月30日,之后就没有继续在钉钉系统请假了。快生孩子的时候,我问校长是否需要请产假,校长说负责人力资源的同事都已经离职了,所以我是没有请产假的,但是校长是知道我要生孩子的。校长李某通过微信发给我一份《旷工通知函》,通知申请人因为旷工而被解雇,我方对旷工的说法有异议。申请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事假审批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予以证明。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从2020年11月23日开始向我方申请事假,截止至2021年1月21日,我方都批准了申请人的休假。在2021年1月21日之后,我方没有收到申请人的请假申请,申请人也没有告知我们总部批假部门何时生孩子,我方对于李某个人批假的行为不予认可,不能做为公司的行为。被申请人是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是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任命到广州地区的,所有的审批根据公司的系统是需要审批流程的。所有请假都是归人力资源部的,公司授予李某只有管理的权利,不包括人力资源方面的,人力资源事项是由总公司人力部门去管理的,申请人的请假并没有经过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被申请人在2021年7月5日向申请人发出一份《旷工通知函》,内容载明申请人在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存在未按公司规定执行出勤制度,根据公司相关的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形成旷工的事实。被申请人提交了《旷工通知函》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旷工通知函》内容如下:“兹因您在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期间于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7月5日未按公司规定正常执行出勤制度,根据劳动法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您的行为已形成旷工事实。鉴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现根据公司规定,将对您处以解聘的处分。”在上述通知里面,被申请人没有具体说明申请人的旷工天数和旷工时间,而且在申请人没有继续在钉钉系统上请假时,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向申请人提出异议,还继续向申请人发放工资,应视为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在家办公的工作模式。另外,申请人提交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申请人在2021年4月21日已经入院准备进行分娩,并于2021年4月22日剖宫产下一男婴,故申请人从2021年4月22日开始休产假。综上,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存在旷工的事实,缺乏相关的依据。鉴于申请人不存在无故旷工的事实,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据不足,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案情,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均属于对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救济性质,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裁令由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申请人要求的经济补偿数额低于其应得的赔偿金数额,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本委对其请求金额予以支持。
三、关于产假工资问题。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2021年5月已经停缴我的社会保险,我方申领不了生育津贴。我方主张的产假工资是按照底薪5000元计算的。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以及按照被申请人对应的钉钉流程申请。
本委认为,《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III度破裂)另加30天;•••(三)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享受的产假天数为208天(98天+30天+80天)。《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保人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规定计发生育津贴:(一)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其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二)参保人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停止为其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停止缴费当月起,生育保险基金停止对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欠缴费期间参保人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到2021年4月止,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人的2021年4月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应向相关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对于申请人要求支付2021年4月产假工资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2021年5月至10月应得的产假工资为30000元(5000元x6个月)。根据前述认定,鉴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该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期间的产假工资。申请人要求支付2021年5月至10月产假工资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3工资差额5129.75元和产假工资30000元,合计35129.75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