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樊启彪劳动法律师受托处理带班老师陈某某与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申请人就职于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理应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
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被申请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原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申请人工资595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00元。
案件来源:穗番劳人仲案[2023]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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