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樊启彪,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广州市番禺区总工会指派律师。
被告:广州某印刷有限公司
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2月1日至2004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主文
林某于2001年12月1日入职公司工作至今,任职印刷机长。因公司有部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林某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公司答辩称,认可林某于2001年12月1日入职公司,目前林某还在公司工作。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于1995年3月18日成立。因确认劳动关系问题,林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于2001年12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超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林某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林某主张其于2001年12月1日入职公司工作至今,担任印刷机长,中途没有离职;入职时每月工资为400元/月,目前每月工资标准约为3000元,公司从2004年9月起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为此,其提交了劳动合同原件、个税APP信息、社保清单、厂牌、年假通知表等证据,其中,1、劳动合同原件显示林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5年4月22日至2006年4月22日、2006年4月21日至2007年4月22日、2007年4月22日至2008年4月22日、2008年4月22日至2011年4月21日、2011年4月22日至2013年4月21日、2013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以及2016年4月2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个税APP信息显示林某受雇单位为公司,入职日期为2001年12月1日;3、社保清单显示公司2004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为林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其确认林某从2000年12月1日入职公司后工作至今,中途没有离职,为此,其提交了人事记录。
本院认为,林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林某主张其于2000年12月1日入职公司后工作至今并提供了劳动合同原件、个税APP信息、社保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公司亦对林某关于双方于2001年12月1日至2004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没有异议。综上,本院确认林某与公司于2001年12月1日至2004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林某与被告广州某印刷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1日至2004年8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2021)粤0113民初228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