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樊启彪劳动法律师受托处理周某某与广州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申请人就职于广州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仲裁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的行为,已违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申请人工资52000元。
案件来源:穗番劳人仲案[2023]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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