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樊启彪劳动法律师受托处理关某某、赖某某、杨某等三位劳动者与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三申请人就职于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委认为:首先,被申请储人提供的2022年7月25日员工大会PPT不足以证明双方就2022年月1日起变更工作时间事宜达成合意,并且其提供的关于中请人关某某于2022年8月26日提交的8月27日至8月31日的请假中请也不员足以证明关某某于2022车8月26日之前已与被请人就变更工作时间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从双方的主张可知,三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起仍按原工作时间上班,千2022年8月周六(2022年8月6日。8月13日、8月20日)均没有上班,可见三申请请人以实际履行行为作出不同变更工作时间的意思表示,因此,本委对被请人关于方就变更工作时间事宣达成合议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三申请请人的主张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三申请人支付工资12249.67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27942.88元。
案件来源:穗番劳人仲案[2022]9250-9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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